招考职位上通过公共科目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的比例时,招录机关通过调剂补充人选。调剂职位及调剂相关事宜,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公布后,通过考录专题网站面向社会统一公布。
【章名】 第八章 职务升降
第三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
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三十九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
进行。
第四十条 国家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
件;其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
任职的经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
(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
(四)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第四十二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
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必须
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
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第四十四条 任免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结果,
按照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