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集体征收耕地转为国有土地,招商旅游开发项目是合法的吗?

2025-03-10 06: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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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经国务院批准的合法,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不合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回答2:

耕地转为国有土地,要经过国务院批准,如果合法转为国有土地,缴纳土地出让金,经过审批,可以进行旅游开发项目。
纵横法律网 尹成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