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对以上申请有权作出是否回避决的人员是检察院的检察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检察院的检察长有权决定对检察院的书记员提出的回避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法理依据: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回避请求,一般是由被申请人的直接上级决定该人员是否回避。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检察人员的回避决定权在检察长的手里。因此,决定检察系统的书记员是否回避的人选是检察院的检察长。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由法院院长决定。具体理由如前一位回答者。但是他弄错了,书记员是法院的,其是否回避是由法院院长决定的。
法庭的审判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