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房产抵押须至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若乙、丙都对抵押权进行了登记,按先后次序实现抵押权,若只有一方进行了登记,谁登记谁优先,若乙、丙都对进行抵押登记,按债务比例进行清偿。
若甲取得了乙的抵押权,只有一种可能,甲清偿了欠乙的债务,注销了乙的抵押权。那丙仍为抵押权人要求甲清偿。即主合同(抵押所保证的内容)灭失,抵押权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