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弃货物 1、概述 (1)含义 放弃货物又称放弃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货物。 (2)范围 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 2、处理 放弃进口货物,海关将依法提取变卖,变卖进口货物所得的价款,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付的费用后,再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假如不足以支付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的,按比例分摊。 (二)超期未报货物 1、概述 (1)含义: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2)范围: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货物 2、处理(重点) 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 (1)属于《法检目录》的,检验检疫费用和其他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从变卖款中支付。 (2)变卖所得的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的顺序(重要考点) 拨付变卖处理支出的费用——运费、装卸、储存费用——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滞报金 (3)有余款的,自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进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