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原从事有毒有害岗位,后因工作调整,又从事高温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岗位,档案中均有明确记载,但单独计算哪一工种岗位,其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均不够国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类似以上情况,能否将从事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特殊工种岗位的年限合并或累加计算:知果能,如何计算。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此问题答复如下:在审批按特殊工种的规定退休时,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条件,仍按原山东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79)鲁劳薪便字第11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即:“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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