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1)交通信号灯,一般设在交叉路口,用来指挥车辆及行人的行与走,以及如何停、如何走的道路交通信号。(2)道路交通标志,是用图形符号、文字向驾驶人员及行人传递法定信息,用以管制、警告及引导交通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3)交通标线,是由标划于路面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路边线轮廓标组成的交通安全设施。(4)交通警察的指挥,是为了弥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的不足,由交通警察在交通道路交叉口、车辆较多处、易出事故处等根据当时当地的交通情况灵活地协调、处理、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