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因此,第四种情况为典型的商标侵权。其他三项不侵权。
首先商标不是在工商局注册,是商标局
1和3不侵权;
2属于使用未注册商标,如果使用的商标有人在同领域注册了相同或者近似商标那么侵权,如果没人注册则不侵权;
4属于反向假冒
盗用他人已注册品牌算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