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朋友所提到的采购限额,其实是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而关于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目前是按政府采购预算级别,如政府采购预算为中央预算的,其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如政府采购预算为地方预算的,其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
因此,基本上,每年国务院办公厅、各省级人民政府都会制定下一年度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主要内容是确定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并不涉及定点采购、竞争性谈判。
由于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是由国务院办公厅、各省级人民政府各自制定,因此,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还是存在差异,以2009-2010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为例,在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限额上,国务院办公厅规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北京规定:货物或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天津规定: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必须公开招标。
以下链接中有中央国家机关采购目录以及北京、天津、上海等六个省级采购目录。供参考。
此外,定点采购、竞争性谈判,现在的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中并未对其进行数额限制。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更多的是政府采购法里的规定,而定点采购是财政部第18号令,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规定的一种采购方式,财政部第18号令要求定点供应商的确定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来确定,如因情况特殊须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来确定需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