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此规定,有权要求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仅指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无过错方损害赔偿的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且必须是由于对方的上述四项规定的过错导致离婚的才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对于并非因上述四项规定的情况而离婚的,不能提起损害赔偿。
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分三种情况做出具体规定:①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是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③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当事人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出起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家庭成员的。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能向另一方主张损害赔偿,只有在最终离婚的时候,无过错方才能主张损害赔偿;其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必须同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2、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主张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赔偿的诉讼;3、无过错方在一审中未提出损害赔偿而在二审中提出的,法院应当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的一年内另行起诉;最后:无过错方提出的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既包扣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扣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