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现金管理条例》,但这个东西是上个世纪80年代的东西,也不知道国家为什么至今都不修订或作废,除了你违反了规定,相关部门拿这东西出来吓吓人外,对经营业务没任何实际指导意义,反而是一个不合适宜的乱规定;
现在对现金支付税务部门和银行更重视些。如果企业不求银行融资啊什么的,可以当银行不存在,但税务部门是对现金支付重点监控的,因为通过现金收付来做假账太容易了。
所以真实的业务,金额超过一定额度,最好是公对公。别用现金。
我国现金管理办法规定:①各单位所有现金,除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外,其余必须存入银行,各单位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如果是小额的应该是没什么太大关系,但是大额的,一般被查到的话,还是会被罚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