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抵押人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申请书、土地使用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抵押申请。
二、地价评估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抵押条件,属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应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土地价格进行评估。土地评估报告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下达同意抵押的批复,明确拍卖时应优先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数额和办法。
三、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人持抵押批复、地价评估报告等资料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四、登记发证
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委托抵押人持抵押合同、抵押批复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抵押登记,领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变更后15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因处分抵押财产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被处分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财产处分后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处分抵押财产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注销抵押
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抵押人持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在15日内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抵押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