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某食品厂得到一批订货合同,由于这批合同订货量大且要求的交货时间紧,厂里自行决定,全体职工每天加班3小时,星期六全天加班。对厂里的这一决定,职工郑某等人很不满,认为厂里要求这样的加班,会给自己的生活及休息带来较大损害。郑某多次向厂里提出意见,要求厂里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适当改变一下加班方案,但厂里拒绝了郑某的要求。在坚持了两个星期后,郑某觉得这样加班加点,实在给自己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困难,身体也很疲乏,需要休息。郑某一气之下,按照厂里规章规定的工作时间上班,到点就自行下班,不执行厂里的加班决定。该厂总经理拿出与郑某的劳动合同,指出郑某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如果厂里生产任务紧,郑某将服从厂里的加班安排。现在郑某不依合同办事,违反了合同约定,依约应将郑某解雇。那么厂长有权解雇郑某吗?
律师答疑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工作时间制度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过程中生产效率以及安全的重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该食品厂既没有同工会协商,也没有与劳动者协商,就自行作出决定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不符合法定程序。食品厂必须把延长工作时间的理由、人数、时间长短等向工会说明,以征得工会的同意。根据厂里的要求,全体职工每天加班3小时,星期六全天加班,延长的工作时间总数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度。郑某坚持了两个星期,累计加班时间已经超过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该厂总经理指出郑某与厂里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如果厂里生产任务紧,郑某将服从厂里的加班安排,但此加班要求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所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生产任务紧郑某应服从厂里的加班安排一条无效,厂里无权解雇郑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理荟萃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身体健康,我国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