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同意离婚,则应当离婚
2,这种案例必然是女方抚养
3,没有明确约定,8万元应当分割,但是男方存在过错应少分或不分
4,共同使用这四个大字写着必然是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同上
啥?详细撰文叙述?再拿195分来就详细撰文叙述
这种情况下如果调解不成应判决离婚(因为男的与本单位女同事同居);
女儿只有一周岁多一点,应由母亲的抚养。
8万元做为共同财产分割,但是男的有严重过错,应少分。
背投电视是男方财产,不用分割,仍是男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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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可以判决欣怡与赵伟离婚,因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例中,赵伟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
2、关于女儿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在本案例中,重点考虑谁抚养女儿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女儿就归谁抚养。
3、关于欣怡继承的遗产8万元应如何分割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欣怡继承的遗产8万元是其婚前的个人财产没离婚时应归欣怡所有。
4、关于背投电视应如何分割问题,同样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背投电视是赵伟婚前的个人财产,应归赵伟所有。
上述系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