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很简单,只要了解什么是民诉中的调解,就自然明白了。
民诉中的调解的概念是: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民诉中的调解的特征就是:
1, 主体是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双方
2, 程序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
3, 时间条件是在法院判决做出前
4, 调解的内容是案件争议的问题
5, 调解的目的是解决纠纷
综上,民诉的执行程序是在法院判决作出后,涉及的主体是法院的执行人员和当事人,程序是依法进行的,执行的内容是法院生效的判决。由于在各个方面都不符合“调解”的特征,所以民诉执行程序为什么不适用调解。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是的,一般只有离婚时要在判决前进行强制调解但是在简易程序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