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原因导致业主未收房?
一般不收楼都是因为三方面原因:
一,在开发商规定的时间业主现场验房时因房屋质量问题影响到入住了而导致业主拒绝收楼,这种情况在开发商没有维修完成或你没有验收通过之前你可以不交管理费,期间产生的管理费由开发商交给物业。
二,开发商没有通知交楼时间而导致业主没有收房,这种情况业主也可以不交管理费。
三,业主收到交楼入住资讯(有人通知了你交楼入伙日期)或应当知道交楼入伙资讯(开发商在当地媒体上释出了相关通告通知)但业主却没去办理收房手续,这种情况下业主就应当从开发商规定的交楼日期起交纳物业费。
是从开发商入伙通知书日期为准开始计算物业管理费,一般是全额缴纳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装修押金等,也可以看看已经收房业主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是否约定全额收取,也可以与物业公司协商根据当地物业管理条例按比例缴纳。至于物业公司是否同意,就看你沟通技巧了。
根据现行要求,房地产销售时取得预售证前应该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前期物业管理费标准,并一并告知买房者
基本案情:一房开商自建了一独栋大楼,大楼相继出售。房开商自己留了地上两层和地下两层自用。后购楼业主在该房开商为参加的情况下召开了业主大会。撤换了原有物业公司,新聘请了物业公司。该物业公司随即起诉该房开商欠缴物业管理费。房开商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分析如下: 一、该物业管理公司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四)项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对物业公司的选聘和是两个过半来决定,即参与业主所有面积过半并且人数过半。本案中选聘物业公司的业主大会的业主所占面积没有过半。所以,选聘是无效的。 同时,《物权法》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不合乎法定程式。是无效决议,房开商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物业公司的产生不合法,业主委员会的选聘决议无效。本案中的原告产生是不合法的,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主体资格,同时也不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 二、该房开商没有实际享受该房开商的物业管理费服务。 物业管理包括共有部分也包括专有部分。在对公共部分的物业管理上,房开商和普通业主一样是业主。同时在共有部分也同样享受了物业管理服务。所以应该承担物业管理费用。但是本案有其特殊性,特殊在于该物业不是一个封闭的小区而是而而是一栋独栋大楼。房开商的自有房产在地上一二层和地下一二层,是和其他业主呈相对独立的状态。房开商的专有部分的水电管道维修和保安、保洁等物业是自己负责的。不存在和其他业主共享物业服务的问题。所以,本案中,房开商也不存在承担对共有部分的物业管理费的问题。 本案中房开商但是对专有部分的物业管理是由自己来完成的。没有服务就没有收费。所以对自有部分的物业管理显然不承担物业管理费。对专有部分由于是自己承担物业管理,更是不存在享受物业管理的问题。 综上所述,该物业公司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没有权利行使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的权利。
我购房后一直未装修入住,物业管理费应不应该全额交纳?物业管理公司是由开发商指定的,并且小区内的绿化带及相关设施还没完全建好,物业收费标准是统一由物价局核定的,而物价局是根据小区内有绿化等相关设施来定价的,物业管理公司说责任在开发商,他们没建好相关设施与物业费的收取无关。另外,我的按揭还未办理好,算不算交房了?物业管理费从何时开始收取?分析:1、物业管理费从何时开始收取? 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一般从房屋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房屋交付,一般是指开发商将房屋钥匙交给购房者,与买受人是否办理完按揭无关。但如果购房人在购房时,开发商与购房人双方对物业管理费计取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有的开发商在卖房时承诺免第一年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根据上述规定,物业交付购房人使用前或因开发商的原因未按时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 ***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在购房人入住房屋之前的物业管理属于前期物业管理,根据上述规定,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由建设单位选聘。选聘的方式包括:住宅物业应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投标人少于3个或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相关行政机关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 物业费的交纳,是业主根据其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应履行的义务。业主只能以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或自己未享受到物业管理服务为抗辩理由,而不交或少交物业管理费。绿化带及相关设施的建设是开发商的义务,这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物业买卖合同调整的内容,绿化带和相关设施未建好,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与物业买卖法律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依据分别是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购买人与开发商之间的物业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当事人不能以一个合同的内容约束另一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业主不能让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开发商未建好绿化带和相关设施的责任,即业主不能以绿化带和相关设施未建好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知,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的主要义务之一,该项义务的履行以交房为起始点,只要开发商向业主交付了房屋钥匙,即履行了交房义务,业主即应开始交纳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装置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业管理工作针对的是物业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装置、场地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以及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管理,而不针对业主的专用部位,业主对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装置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因此即使业主未入住,但其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得到了维护,业主仍需支付此部分的物业管理费用。
一,物业费是从开发商或物业交房那天开始计算,不住也要交物业费。
二,业主入住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署过物业托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不交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三,也就是说,如果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提出其因出国房屋无人居住而未享受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提出物业费抗辩的,法院都不会予以支援。
四,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针对这个问题,各地方也出台了自己的规定,比如石家庄:
石家庄新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规定,空置房空置在3个月以内的,不交物业费;空置超过3个月的,则交20%的物业费。
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业主接到开发商通知了,没有收房,物业费肯定是业主出了。
如果业主收房前发现房屋有问题,书面告知过开发商,开发商没有合理解决,物业费还有开发商交。
具体看当时购房合同的约定。
物业公司一般是和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是与开发商签订。房子由开发商到客户(业主),物业服务物件也转移了。有物业服务事实就应该缴纳物业费。
希望能给你参考。
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拆迁户如果是按照房改政策价购买房屋,按照《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犤1997犦第196号)规定,拆迁户除交纳使用人应交纳的费用外,其余产权人应交费的专案,如绿化费、管理费、 拆迁安置房如何缴纳费 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 推荐阅读: 第一种 拆迁户如果是按照房改政策价购买房屋,按照《北京市普通居住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京价房字犤1997犦第196号)规定,拆迁户除交纳使用人应交纳的费用外,其余产权人应交费的专案,如绿化费、管理费、维修费等由承担。但是拆迁户将安置房上市转让,或者拆迁户与开发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种 拆迁户如果是按照市场价购买房屋,那么应全部由拆迁户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