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劳动法的请帮帮忙,我在广州大润发超市上班,劳动合同是2011年1月6日签到11年2月18,现在快过年,有假放

2025-04-30 12: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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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看你是否是“非全日制”的了,判断标准是: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你的情况如果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应该视同正式员工。
如果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也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你可以同单位协商,也可以到当地劳动局投诉甚至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