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上解聘不合法。
2、试用期三个月没问题,关键是解聘的理由不成立。首先你可以否认公司通知你申请转正。其次,你认为,试用期一到,公司并未拒绝你上班,应默认为同意转正。劳动法并未要求转正是需要当事人自己申请的。试用期一到,公司未拒绝你上班的,应默认转正。
3、你可以要求双倍工资的补偿。可以向当地劳动局投诉。
1、具体情况是这样吗?
2、3年劳动合同,试用期在6个月以内就可以;
3、除你违反《劳动合同法》39条之外,都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如果涉嫌犯罪,那么最有可能涉及两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
“贾君鹏”是以自己伤害自己身体作为要挟的资本,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1,因为他没有对被害人产生实质的威胁~在实务上一般不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要求要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
本案中不成立对乙公司人员有威胁~最多出于同情心、怜悯之心。除非,“贾君鹏”语言或行动上有明显的威胁他人之意
2,也不成立“抢劫罪”,原理和上面大致相同。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的是动作如拨出身带之刀;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环境进行胁迫,如在夜间偏僻的地区,喝令他人“站住,交出钱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亦可构成本罪的威胁。 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如果不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而是通过书信或者他人转告的方式让被害人得知,则亦不是本罪的胁迫。
首先,概念中的暴力,是指对其他人而不是对自己本身
威胁的内容和上述原理相同,乙公司人员并不是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而是“不忍心”看他自残。除非贾君鹏语言中暗藏台词,威胁乙公司人员。
3,更不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自残,自杀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我从新举个例子,和你这个例子大致相同
贾君鹏是要饭的流浪汉,他在路边剁自己的手指,并对围观的人说,你们不给我钱,我就把手指一个一个剁下来!
这样肯定不能定他任何罪。
主要是,他的这一行为不足以威胁到任何人的人身安全,无刑法上的胁迫意思。
1、首先,公司对试用期的规定是合法的,3年以上劳动合同期的试用期为6个月以下。
2、约定的试用期届满,自然进入转正。公司的规定不合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经济补偿金是按工作时间计算,你工作了近4个月,可以获得你月工资的1/2作为经济补偿。
4、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按照支付给你的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你支付赔偿金。
5、8月份的工资也要提出支付要求。
6、如果公司不配合,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仲裁申请是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