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中就明确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其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可见下表)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具体例子可参照http://baike.baidu.com/link?url=YYGv1t_0WBv4WWHvjHm48kEV6yFQXfEhjMLlezOiM5aciqgD-RBiKrXB-k9Ghqoiei2makcpBvn8f95URtXkZK
小时工收入4000元以下的扣除800元费用、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是按照劳务报酬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判断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所得,最主要的依据就是是否和就职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为你缴纳各项保险,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就属于公司雇员,取得的所得就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不足2000/3500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反之就属于公司的临时用工,属于非雇员,取得所得就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中所述的“同一项目”,国税发[1994]89号予以明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例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因为你不是“任职或受雇”,所以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征收,应缴纳税款为: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先减除收入的20%,再乘以税率是20%;收入4000元以下的,减800元,再乘以20%。新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的修改与此无关。
你公司是按照劳务报酬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判断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所得,最主要的依据就是是否和就职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为你缴纳各项保险,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就属于公司雇员,取得的所得就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不足2000/3500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反之就属于公司的临时用工,属于非雇员,取得所得就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收入4000元以下的扣除800元费用、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