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1.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2.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二.乙方在本公司任职期间不得兼任公司外任何工作;三.乙方不得自营与甲方经营范围相同的任何经营活动;四.乙方必须尽职尽责,忠诚履行职务,遵守本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职务和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贪污、受贿或损害公司利益。否则,甲方有权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五.仓库及销售人员须妥善保管库存物品及商品,对超出正常损耗之外库存物品及商品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六.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管理综合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公司规章制度可作为本合同的补充部分;七.如用工岗位性质需要按计时工资的岗位,经乙方签字同意后按计时工资计算乙方工资;八.经过入职及岗位培训,乙方对甲方(公司)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清楚明白,并保证认真履行公司制度及岗位职责;九.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进行工作岗位调整,乙方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如乙方连续三次不服从甲方工作岗位安排,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十.甲、乙双方就薪酬待遇方面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已全部协商妥当,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作为附加条款不违法,企业可以根据经营和生产情况适当调整工资,有很多企业都这样,为了不欠员工工资。但产生相应成本变更又涉嫌霸王条款。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变更工作岗位一般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方可变更;但因为单位享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实践中,如果调整岗位是合理的,也会被认定为有效,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纵横法律网 赵霞律师
没有问题,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而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