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首先"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所以,此种情况不应使用"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进项发票是"当月认证,当月抵扣".当月未抵扣,视为已经放弃抵扣权.您现在的情况是已经认证却没抵扣,这样可以按照普票的程序记帐.直接将未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显示的发票对应的税额,记入相关成本.只能称为冲减. 借:原材料
贷:进项税额(或记成借方红字)
借: 应交税金-进项税 (红字)
贷:应交税金-进项转出 (蓝字)
你这张发票还要认证吗
账上这不是没有错么?还按正确的走。
纳税申报表上改期初数。
借:成本(等)
贷: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