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操作工不应该有保密义务的,所以应该是无效的。至于补偿金违约金,可以补充协议,么有补充的,合同无效。
竞业限制协议,又称竞业禁止协议,它是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性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为保护企业技术机密,企业有权要求员工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员工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也依法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从竞业禁止的对象上看,主要针对公司企业的五类关键岗位员工:第一,高层管理者;第二,技术研发人员;第三,高级营销人员(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第四,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HR、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许多公司关键资料都在他们那里;第五,重要信息员,企业内的各种调研数据等都掌握在他们手里,这主要是针对咨询行业来说.
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个人认为还是有效果的,在民营企业,不认真做事,解雇人都是正常的。貌似现在就业压力有些大。有人做不好自然有做的好的人上岗。当然做多少得多少这是必须的。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普通操作工应该无所谓的吧,,我们公司也签这个,,但一般都是培养做储备干部的人员才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