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想主张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加付赔偿金,必须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的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后,就可以依据其“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主张加付赔偿金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此条款的理解也是必须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的前提,才予以受理。
随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任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及参与司法解释制定和论证工作的各位资深法官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中解释将加付赔偿金纳入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也就是意味着,只要用人单位存在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几种情况,劳动者均可在诉讼中主张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另外对加付赔偿金50%到100%的范围规定:应当考虑一是劳动者损害大小、单位的过错程度和获利情况、单位遭受的其他处罚。
你原单位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三十日内没有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又不依照裁决书规定的期限执行,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提起诉讼主张加付赔偿金。
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这个中间由仲裁员自由裁量,如果你和仲裁员关系好也许可以给你100%,仲裁生效后,如果公司不支付你只能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劳动仲裁没关系了。
你既然已经申请仲裁,已经生效,就可以要求单位 执行,单位 拒不执行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可以,但应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处理,否则不能仲裁。
题干模糊不清,无法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