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
1.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企业分支应不小于25平方米;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大、中型设备的企业应不小于50平方米。
经营助听器、隐形眼镜等单一产品的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45平方米。
经营助听器、隐形眼镜等需验配的医疗器械产品企业分支应设置不得少于10平方米的检查室。
2.经营耗材类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分支机构,仓库不得小于50平方米;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第三类注射穿刺器械、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产品的企业,仓库不得小于100平方米;经营一般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仓库不得小于25平方米(另有规定的除外),具有符合产品特性的设备、设施。
经营助听器、隐形眼镜等单一产品的企业分支机构仓库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可参照《四川省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检查验收标准(试行)》,在四川省药局的办事指南里都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