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人口登记、办证须知
一、登记、办证范围:
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平潭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人员,在抵宁3日内必须主动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管理站,申办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对探访、投靠亲友、寄养寄读、就医、旅游等人员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不办《暂住证》)。
二、登记、办证手续:
1、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
2、持当地政府颁发的《婚育证明》
3、近期一寸黑白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暂住在居民家中,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暂住在单位内部或工地的由雇主将暂住人口登记造册、暂住在出租房屋内的由房主带领其到暂住地派出所或流动人口管理站申领《暂住证》。
三、收费标准:目前仍执行省物价局价费[2002]110号、省财政厅财综[2002]31号文件规定,《暂住证》(纸质)工本费1元/证。改为IC卡后,执行价费[2002]224号、综财[2002]90号规定,非接触式IC卡暂住证20元/证,二维条码卡暂住证5元/证。
办理暂住证,应该怎么办理呢?
你好!根据《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凡年满十六周岁,从事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暂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住满三十日后三日内申领暂住证,也可与暂住户口登记同时申办。寄养、寄读的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不申领暂住证。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获准回家暂住的,应当凭执行机关的证明,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暂住证可以到各个派出所、流动警务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