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换为抢劫罪。乙对此不知情,仍定盗窃罪。
甲定抢劫罪,乙只在盗窃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对自己不知情的甲的过限行为不承担共犯责任
“两高”在《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中指出:“在司法局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定罪处罚。
甲、乙二人经共谋盗窃了自行车1辆,二人销脏后将赃款均分。甲、乙的行为属于:
简单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
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