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地面停车位的,业主委员会是有这个权利的。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对于小区内业主共有部分的公共场所可不可以停车、停车该不该收费、收益的归属、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停车应不应该收费等问题应该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讨论决定,并可制定管理规约。小区物业无权对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可不可以停车等属于业主享有权利的问题作出决定,但是小区物业可以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授权下进行相应的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业主在管辖范围之内的停车费。
物业的依据是:《物权法》第73条,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由此可知,土地使用费收费的法律依据是《物权法》,收费主体是业主。业主可以因车辆占用土地而收取土地使用费。
物业服务的管理费收费依据是《合同法》及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合同法第365条及第366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的同时,需要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业主的车辆安全。权利和义务并存。
《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这一规定,加上第三十条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配建的公共绿地、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所有”,那么,由于这些公共场地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对车主收取场地租赁费。 《物权法》第74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了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 属于业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响小区交通,物业公司无权向你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物价部门也不会对物业公司在小区道路收费有任何批文。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停车费,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并主动开具服务业普通发票。收费不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举报,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停车收费是物价局批准的 有正规的发票,收取的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但要是小区的投资建设太大就可以归物业使用,但要经业委会同意。
这个题目有歧义,我理解为两个意思,一一解答吧
首先,如果是要求物业公司向公示物业费收支情况那样公示停车费收支情况,那么我的解释是——不必公示。
1、国家目前仅仅要求物业公司对物业费收支情况进行公示,对物业公司的其它服务和管理工作没有费用公示的要求。让物业公司公示停车费收支情况无政策法律依据。
2、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说明了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和职责,而机动车停放管理的内容并不在物业管理条例中,因此可以认为,机动车停放不属于普通物业管理,应给属于物业提供的其它服务项目,而且机动车停放管理仅仅为有停车需求的业主服务,不是普遍性公众性服务。所以停车收费不属于物业服务收费,也不必按照物业费公示的要求去公示费用收支情况。
3、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收费属于市场协商机制,由物业公司做预算后和业委会协商议价,并报业主大会决议。物业公司每年公示物业费收支情况,也是对上述工作的一个发展和延续。可以通过数据客观表明物业公司的预算是否合理,业委会和业主大会也能通过费用公示来监督物业公司是否做到物业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停车收费和物业费不同,停车费属于国家定价收费,由物价部门制定收费标准,物业公司按标准收费。这个收费是物业公司的经营收费,不是物业服务收费。
第二,如果是要求物业公司公示停车收费标准,那么这个理由是成立的。
根据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机动车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该收的,现在物业都这管理,因为物业要为业主财产保全,雇人需要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