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撤回案件,一般是指公安机关在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请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后,因为一定的原因,而将案件撤回的行为。它分为二种类型,一种是在审查批捕阶段的案件撤回,另一种是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撤回。其启动原因有二,一个是公安机关主动撤回,另一个是由检察机关建议撤回。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赋予了辩护人在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可以以辩护人的名义提起取保候审的申请,并要求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在三日内做出决定,如果不同意变更,应该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
若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