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在职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应当开除公职。
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2款: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自2007年6月1日以后执行)
缓期执行是指对于被依法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以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人,规定一定的期限暂缓刑罚的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决定缓刑考验期限,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犯罪的情节,悔罪的表现以及判处的刑期,在考验期限的幅度内决定犯罪分子的考验期限。
按规定必须开除公职。(现实中一般很少开除)
首先缓刑不同于监外执行,缓刑轻,直接不收监,考验期到,原判刑罚不执行,监外执行是需收监但有病或残疾等原因先在外执行,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再收监,无论哪一种都被判了刑,即使只定罪免除刑事处罚,也同样会开除公职(过失犯罪除外,如交通肇事罪赔偿了被害人不追究)
哎,,,,,党呀,,我的母亲
党啊!!!勿谈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