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财务状况,如果公司不同意,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许多股东尤其是大股东,特别是国企大股东擅自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内部审计,下达审计决定,已经成为习惯。从此看出官僚思维、权力执念有多重,法律意识有多淡。现代企业制度喊了几十年,公司治理结构仍旧无法落实,国企改革的路还很漫长啊。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账簿,但需要公司批准才可以。在公司章程没有明确授权的条件下,任何股东甚至持股99%的股东都无权对公司进行内部审计,更别提出具审计决定了!这是基础法律常识。股东对公司的管理,只能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这不但是法定的,更是现代企业管理机制的基本要求。
内部审计,定义是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是企业自身的治理机构,任何股东都无权越俎代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