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1、如果公司与你补签劳动合同你不同意,公司可以终止你的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向你支付经济补偿和向你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2、如果你们不能就有关条款达成一致,公司也应当终止劳动关系,补偿和支付标准同前;3、公司部门解散,公司应当与你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你们不能就变更条件达成一致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必须要有协商变更合同这个环节,否则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和支付标准同上;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按照你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也就是包括你在这期间的所有工资性收入;5、如果维权,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只能通过仲裁或者司法途径解决。
你好,
1.按照你的说法,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要求公司从2011年3月28日到现在的双倍工资补偿。
2.如果公司更换你的工作部门,这要分两种情况。
(1)之前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作部门岗位的,新的劳动合同待遇不低于原劳动合同待遇的,经济补偿金不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2)之前的劳动合同已经约定工作部门岗位的,而且部门已经解散的,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3.双倍工资补偿是指实发工资的两倍,因为你之前已经拿了一次,所以现在只能再申请拿一倍。
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是你前12个月的工资平均值,是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那天开始往前计算的。
建议:
1.先收集好前12个月的工资证明。(工资条,工资卡流水账等)
2.直接向当地劳动信访部门反映问题,尽量要求通过调解处理。
3.实在调解不成功,可以考虑通过劳动仲裁处理。
4.不要随便相信社会上的某些律师,尤其是主动搭讪的,千万不要随便写委托书给任何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要求公司从2011年3月28日到现在的双倍工资补偿。
2.如果公司更换你的工作部门,这要分两种情况。
(1)之前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作部门岗位的,新的劳动合同待遇不低于原劳动合同待遇的,经济补偿金不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2)之前的劳动合同已经约定工作部门岗位的,而且部门已经解散的,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3.双倍工资补偿是指实发工资的两倍,因为你之前已经拿了一次,所以现在只能再申请拿一倍。
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是你前12个月的工资平均值,是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那天开始往前计算的。
可以要求公司补签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的,可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续签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