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选举团的创立是为了解决1787年美国宪法会议期间所遇到的问题。会上代表们力图定下一种选举总统的最好方式。如果由国会选总统,总统就很容易受到这个立法机构的控制。但是,若由全体公民直接选总统,就可能出现太多的地方性候选人,没人能代表广泛的意见;而在当时交通与通讯极差的情况下,要在幅员如此广大的国家计算选票也是很困难的事。
宪法制定者们原本的打算是:由选举团——也就是一群被挑选出来的具有远见卓识的人,聚到一起代表全体公民来选总统。但实际上,由于政党的迅速崛起,使得选举制度从没有像宪法制定者当初设想的那样运作过,取而代之的是,全国性的党派——也就是地方利益的全国性联盟,很快就控制了选举,选举团的代表只不过是名义上的,他们实际上代表的是让他们当代表的那个党在其所在州的势力,他们投谁的票,是事先就定下来的,是可以预料的。尽管事情的发展是这么怪,美国还是保留了选举团制度来选总统和副总统。
除了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是按普选票得票比例分配选举人票外,其余48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制度,即把本州的选举人票全部给予在该州获得相对多数普选票的总统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