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暴力,这本身是违法的,应当视情予以处罚,或治安处罚,造成他人轻伤二级以上的,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等。但抢回属于自己的东西本身,原则上,不宜认定为抢劫罪。实践中,有时发生财产所有人抢回被行政机关合法扣押物品的情况,对该行为是否认定抢劫罪争议较大。从法理上判断,该行为也不应构成抢劫罪。
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之控制,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并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刑法第91条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这种“以公共财产论”是一种法律拟制,并不能因此而推断出所有权人就一定丧失了所有权。劫取被合法扣押物品无法改变该物品所有权归属,因而不能认定所有权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但就扣押机关而言,其财产损失只有在所有权人持扣押凭证进行索赔之时才会发生。而所有权人公开使用暴力劫取被扣押的物品,已经决定了其事后根本不可能再进行索赔,因而也就决定了扣押机关不会有财产损失。
例如,车主将自己价值2000元的电动车送修,而修车人却收取1000元修理费。车主同修车人发生争执,并对修车人进行殴打后骑着已经修好的电动车扬长而去。又如,失主为了找回丢失的价值6000元的苹果手机,在网上悬赏1000元酬金,后来当遗失物捡到人送回时,失主却反悔而仅愿支付500元酬金,而捡到人拒绝归还,失主当场使用暴力将手机抢回。这两个案例中,无论是车辆修理人还是遗失物捡到人,对财物都处于一种合法保管状态,但是财物所有人使用暴力将财物抢回,无论如何也不宜作为抢劫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