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做出了新的政策阐述,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土地承包关系要稳定并“长久不变”,即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变。“长久不变”,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家庭经营的关键是要有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农民有了长期自主经营的土地,才能有稳定的经营预期和长远的经营打算,才能放心地在土地上谋发展、增投入。“长久不变”,也是保持农村稳定和谐的必然要求。尽管农村全面实行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对绝大多数农民来说,土地仍然是生计之本。“长久不变”,也是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紧迫要求。把农户承包经营权落实到地块,使农户承包地权属更加明晰,农民流转承包地才能更踏实,利益预期才能更明确,农户才能放心流转、稳定流转。
《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2019)提出自从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我国一直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期,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实行“长久不变”有利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利于促进中国现代农业发展,有利于推动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有利于实现农村的和谐稳定。
胡晰宇(2016)从农业长远发展的角度看,集约化的现代农业生产需要顺畅的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又要求稳定的土地承包关系,因此,“长久不变”在农村地区有着广泛的政策需求。
Wang and Murie(2000)认为导致中国发达沿海城市土地使用权市场日益活跃的原因之一是中国城市土地使用时限(居住使用70年,工业和文化使用50年)的政策。Barry and Kalabamu(2000)认为在土地权利的所有特征中,享有使用权的时间期限可能最重要。稳定的使用权比起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更具意义。
4.3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实行障碍
李明秋,石鹏鹏,牛海鹏(2018)认为农民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权利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被虚置,农民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
胡啸山(2013)认为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长期存在造成我国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土地家庭承包在发展中了困难——承包地不变和人口变动构成的人地矛盾,导致了承包地数量和家庭人口在实践中不断背离,人地背离衍生出人地利益矛盾。新中国成立后,由于优先发展重工业,实行城乡分治的经济发展战略,形成典型的城乡二元体制,农民在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主动性。
蔡恩泽(2019)认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实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用以家庭为单位进行逐块分地,使得农村地块分散,阻碍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李圣军(2017)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实现形式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而继承问题、退出问题和再分配问题则是无法回避的三个重要问题,而这三个问题又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是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具体实现形式的前提、基础和关键。
Charles.C.Krusekopf(2002)通过研究发现土地流转市场发展较慢是由于土地产权制度的不确定性、土地流转市场的制度创新较差以及政府行政部门干预过多等诸多因素造成的。Elizabeth Brabec(2002)认为农地流转改变了农地土地的生产经营结构。通过农村土地流转会使土地的用途和土地经营的规模发生较大的改变。在现阶段,发展现代农业规模化经营和提升土地产出率的最大障碍是土地资源的细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