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处以上不同等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计算,以级别重的伤残为基础,级别轻的伤残增加一定的赔偿指数,综合计算。
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对多等级伤残的赔偿规定了综合计算方法,但该规定有些抽象。具体以一实例说明如下:比如有两处伤残,一处为八级一处为十级,则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为:当地人均年收入标准×20年×(30+1)%,其中,"30"是8级伤残的赔偿指数,1至10级的赔偿指数分别是100%、90%...10%,"1"是10级伤残应增加的赔偿指数,1至10级伤残应增加的赔偿指数分别是10%、9%...1%,增加的赔偿指数最高不超过10%。据此,如果有三个伤残,分别是6级、7级、10级,那么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当地人均年收入标准×20年×(50+4+1)%。
首先看一下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残疾赔偿金是对残疾而导致的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还是对赔偿权利人遭受精神损害给予的精神损害抚慰性质的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在理论上采取“劳动能力丧失说”,即根据因伤致残的受害人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客观计算其未来的收入损失;同时规定应考虑职业因素对受害人未来收入的影响,予以斟酌平衡,并规定赔偿期限按照二十年固定期限,实行定型化赔偿。上述表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应属财产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受伤致残后收入损失的赔偿。根据该条款规定,计算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作为考虑因素,实务中经常以伤残等级来评判掌握赔偿多少。
其次,在大量的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存在多个伤残等级,应如何把握等级进行赔偿,对正确救助受害人将起到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但该条款并未对多个伤残等级情况计算赔偿费用进行细化规定。
自2002年12月1日起,凡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同时废止。至此,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从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
该国家标准对多等级伤残的计算规定如下: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C=Ct×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式中:C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Ct为伤残赔偿总额;
C1为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为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
对于上述计算公式的通俗表达可以为:
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其中“伤残赔偿总额”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居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以及不同年龄来计算确定,即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责任系数”就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如对方全责则为100%。
“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指在几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为:
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如两个十级、一个九级,则其中最高等级为九级,九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又如一个五级、一个七级和一个九级,则其中最高等级为五级,五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60%。这里需要注意,根据上述的计算公式,在存在几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按附加指数计算。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是指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取值范围为:0≤Ia≤10%,也就是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10%。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指数不同。对伤残赔偿指数上述标准有明确规定,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比例(指数)。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比例(指数)。所以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是在取值范围内(0≤Ia≤10%)由法官自由裁量;有的是五级以下一个固定值,五级以上一个固定值。Ia的合理取值应为: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2002年12月1日之前,伤残评定适用的法律是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2002年12月1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在2002年3月1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是伤残评定工作适用的新依据。这个新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其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该标准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该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了GA35-1992。本标准另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即在附录B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GA35-1992对多处伤残的情况是进行综合评定的,即假如受害人同时有多处伤害,鉴定部门只做一个伤残等级的评定。对法官来说,这样的评定结论很容易适用并对案件做出处理,即用如下方式计算伤残赔偿金:综合评定结论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注:10个伤残等级分别对应10个不同比例,如按规定拾级伤残为10%、玖级伤残为20%、捌级伤残为30%……余类推)×责任程度×年人均生活费×赔偿年限。虽然GA35-1992在审判实践中很容易适用,但其缺陷在于仅有十个伤残赔偿指数(即10%、20%、30%……100%),不能全面反映受害者综合伤残程度。在GB18667-2002实施后,对多处伤害造成的多处伤残不再直接进行综合评定,而是按受伤部位分别评定残级,再根据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确定伤残赔偿指数(从10%——100%不等)后,计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这样评定的好处在于更准确反映受害人的受伤程度,从而在残级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上更科学更合理,即通过科学计算的方式,实际上更科学地达到了综合评定的效果。
无计算公式,按一般司法实践按九级半计算。
纵横法律网 高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