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金融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金融用地和商业用地同属于商业金融业用地(中类)、公共设施用地(大类)。
商业用地是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负数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的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是指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债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商务金融用地的特点如下:
1、出让使用年限最短,在我国商服用地大部分属于出让土地;
2、受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限制;
3、土地利用价值高,商服用地多处于繁华地段,可以产生更高的经济效益。也就是说可以引起地价的上涨,有时上涨的幅度可以达到几倍甚至几十倍、几百倍;
4、区域选择性强,与居住用地不大一样,商服用地在地域上选择性很强,不是任何一块土地都可以作为商服用地的。除交通便利外,特别注意营业环境和收益状况;
5、比较适宜收益还原法评估;
6、可逆性差,农用地要变为商服用地比较容易,但要商服用地转为农用地则极为困难,因为拆除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恢复土壤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复垦的成本相当高。
各类用地最高出让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