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2025-04-04 02: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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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2号)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已于2017年6月28日经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17年7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7月28日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2017年6月28日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审议,决定废止《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