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将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
(二)所施以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应予取消;
(三)给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
二、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的效力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三)行政行为被撤销是由相对方的过错引起的,或由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之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当事人也不能对已履行的义务要求补偿。如果废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或者带来严重的社会不公正,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以必要的补偿。
同楼上,也就是说行政行为撤销是在10号的话,1到9号该行政行为都是有效的,只是10号撤消后就无效了。
如果是宣布无效,则从1号作出时就无效。
你对于废止的理解是正确的。
1. 撤销: 不撤销永远有效, 撤销之后自始无效.
2. 无效: 自始无效
3. 废止: 宣告后无效.
撤销的后果
–行政行为自始不产生效力;但根据社会需要或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也可以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即失去效力
行政行为一旦被撤销,那就要追根溯源头。也就是说他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