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你好,你这个问题涉及到对于法律行为这个概念引进时出现的翻译技术问题。
1、法律行为在德文上有两个单词,法律行为(Rechtshandlung)与法律行为(Rechtsgeschaeft)
2、在法理学上,采用Rechtshandlung,是涵盖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的广义概念和统语;在民法上,采用Rechtsgeschaeft,表示当事人意欲产生特定法律效果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这样一看,问题就很明了了。
3、我国民法学界在民法典立法的时候就考虑到这个问题,因而创建了“民事行为”概念体系。但是这样的做法在当今学界基本已经被否认了。在私法领域,法律行为就是指民法法律行为,而非法理学层面的法律行为。若楼主有对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疑问,可以追问。
4、望采纳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