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的公司,办理五险一金时的办理方法

2024-11-30 11: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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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回答2:

  社会保险登记办理(开户)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填报《成都市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两份(机关事业单位为编委批准成立证件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两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
  用人单位办理完社会保险开户手续,并办理职工参保手续和缴纳社保费后,按规定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同时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办理
  用人单位的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缴费方式等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填报《成都市社会保险单位基础资料修改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并提供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内容需作变更的,应交还原社会保险登记证,重新核领新证。
  ●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办理
  用人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填报《社会保险注销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同时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企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25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相关报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如实填报,不得谎报、瞒报、漏报,违者将按社会保险相关法规政策给予处罚。
  ●办理人员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应及时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按月如实填报《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增加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填报的各项社会保险的增加时间应一致(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月),增加当月应当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还需提供该人员社保查询单(非全日制职工应以个体参保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和由就业局盖章的招工备案表。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还需提供另一单位为其办理五项社会保险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