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的权属,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确认的林业主管部门确权发证。绝大部分由县级政府确权证。
具体是县级政府还是县级以上政府发证,要看该林地的管理权限属于哪级政府。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森林法》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百度百科——森林法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林业主管部门确权发证,具体是县级政府还是县级以上政府发证,要看该林地的管理权限属于哪级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林木和林地确权的具体流程如下:
1.林权权利人提出申请;
2.填写申请表、提交权属和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4.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审查。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有关规定,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6.若通过受理,林权登记机关组织勘界组进行林权外业现场勘查;
7.对林权拟登记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
8.公示无异议的准予林权登记。
9.公示有异议的组织调查核实,异议合法有效的,不予林权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异议不合理的,准予林权登记,并对异议人书面说明理由。
10.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登记。
11.按照统一的林权登记信息管理系统进入微机录入,打印林权证。
12.核发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对原林权证进行注销,并立卷归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权属
林地的权属,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确认的林业主管部门确权发证。绝大部分由县级政府确权发证。具体是县级政府还是县级以上政府发证,要看该林地的管理权限属于哪级政府。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扩展资料: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的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簿是确认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根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是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
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林业“三定”时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权证及其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作为处理依据。
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跨县级行政区域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土地改革时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作为处理依据。
但土地改革时期争议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未发放土地证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林木林地权属。
没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理依据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林木林地权属的决定;
(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赠与凭证;
(四)乡有林、村有林的土地改革清册或者林改清册;
(五)土地改革时期林木林地收归国有的国有林清册或者林改清册。
当事人分别提出前款列举的不同材料的,以最后生效的材料作为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
同一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当事人之间有数次协议的,以最后一次协议作为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
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仅林木所有权发生争议的,投资、造林、管护的凭证可以作为处理依据。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或者未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抢造林木的除外。
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和“四固定”期间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有效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参考。
处理国有单位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还可以参考国有单位设立时总体设计书载明的经营范围、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经营区界限。
土地改革前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和自然资源调查界线,以及各类地图中的省、县、乡、村界线,不作为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但行政界线勘定时,依法调整并达成协议的林木林地权属界线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记载的四至范围以附图为准,附图四至界限不清的以记载的面积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记载林木株数的以记载的株数为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土地承包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1、林地的权属,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确认的林业主管部门确权发证。绝大部分由县级政府确权发证。
2、具体是县级政府还是县级以上政府发证,要看该林地的管理权限属于哪级政府。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森林法》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