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邻里间的民事纠纷,请求法律指导!万分感谢~

2025-02-27 09:42:20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1.你可以向703主张无因管理之债,由703赔偿你全部损失。理由是,你对其并不负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但你砸开地板等行为是为其确定责任人的必要行为,从客观上管理了他的事务,构成了对703的无因管理。
  2.至于703则可向801主张侵权赔偿,不过那就不是你的事了。
  3.至于物业公司,如果他在认定上有过错——比如一开始就能判断不是你漏水却匆忙认定,并致使703让你进行了一系列行为,扩大了你的损失,那么损失扩大部分应当由703向物业公司主张赔偿。还是没你什么事。
  所以,列703为被告。至于法院如果认为,物业公司或者801跟这个有利害关系,法院到时候会告诉你可以追加他们为第三人。不过,那也不是你现在要考虑的事。。

  理由如下:
  物业公司的认定行为,并不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构不成侵权行为,物业公司只不过起到协调辅助作用,物业公司本身不是权利人。之所以803会打穿地板,主要是基于703的权利,是误以为自己对703负有恢复原状和消除危险的义务。即时在认定上有过失,也是根据703的电话做出的,物业公司顶多对损失扩大的部分负有责任。在本案中也并不必然导致803住户对假定责任的免除,即703即时不通过物业,按照常理也会找上803,所以,该认定行为的主要责任在于703。
  801虽然对703有侵权责任,但是并没有侵犯到803的权利,与803打穿地板的行为,也没有直接的关系。803的行为只能说帮助了703认定了责任人,其损失实际上为703主张权利的所必要的花费,应当由义务人,也即801偿付。
  如果一定要说801对803负有责任的话,那么803也只能向801主张不当得利,但是不当得利的范围如何区分呢?又是个问题。
  也就是说,如果803同时告物业,801的话,就产生两个麻烦:
  1.需要划分801与物业的责任,这就扯皮了。
  2.同时有两个诉求,不经济,也不高效。
  不如直接依据无因管理,向703主张赔偿请求权。

  附:无因管理之债
  法条:<<民法通则>>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们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法通则意见>>132条,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1、概念: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引起的,以被管理人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用及赔偿损失为主要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2、无因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
  (1)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A、所谓“管理”,是指代他人进行,本该由其自己进行的,对其自身事物的照料,或者对他人进行其他帮助。
  (2)管理人没有进行管理的法定或约定义务
  A、这里的“义务”要么是法定义务,要么是合同义务,如无二者,仅余“道义”,仍为“无因”,如警察在休假期间搭救落水者
  B、义务之有无,为客观情况,无论管理人的主观认识。所以,本无义务而误以为有义务,而管理他人事物,仍为无因管理;
  (3)有为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

回答2:

应当钭物业和703作为被告要求其共同赔偿你的损失
纵横法律网 刘裕庭律师

回答3:

因为在此事件中你遭到了损失,原由是物业认定责任失误所造成,只需将物业列为被告就行了,703没有责任,801也没有责任,因为事前801一直不知情。你所有损失应有物业公司赔偿你的损失,如果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则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追讨损失。谢谢

回答4:

应该有物业和801一起

两个都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