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第六十八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款旅游是指有的以出差、参观学习为名游山玩水;有的退出或即将退出领导岗位的同志,用公款外出旅游;有些部门和单位,尤其是一些学会、协会,不从工作需要出发,到旅游区、风景区召开会议。这样做,助长党内和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浪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在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
为了坚决制止干部用公款旅游,根据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的指示,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干部,首先是高级干部,必须做到不用公款旅游。如果违反规定,领导机关和纪检部门要责令他们认真检查,严肃处理。对查处不力的部门和单位,上级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二、严禁借出差、开会等名义用公款旅游。干部出差应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计划执行。出差期间,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不允许离开工作地区,用公款到旅游区、名胜区游览。对违反纪律的要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超支费用不予报销。
公款旅游是以国家的财产巧立名目满足个人糜烂生活私欲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在处于反腐倡廉的关键时期,应当从严从重处理。
你们当地法律免费咨询热线或市长热线或者监察院吧,应该是。估计要到市里上访,摸不着门儿就报电视台,让他们曝光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