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发明创造是指运用科学知识、科学技术,首创出先进、新颖、独特的具有社会意义的新事物、新方法,能有效地满足某种需要。
一般而言,发明是应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领域中特有问题而提出创新性方案、措施的过程和成果。产品之所以被发明出来是为了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需要。
发明的成果或是提供前所未有的人工自然物模型,或是提供加工制作的新工艺、新方法。机器设备、仪表装备和各种消费用品以及有关制造工艺、生产流程和检测控制方法的创新和改造,均属于发明。
在知识产权领域,发明是指《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创造的其中一种专利类型,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在专利领域中的发明有其规定的保护对象或者说保护客体。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中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和技术水平较发明专利低,但实用价值大,在这个意义上,实用新型有时会被人们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
答案是A. 发明 B. 实用新型 C. 外观设计。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
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所以,A. 发明 B. 实用新型 C. 外观设计 是对的。而:D. 技术秘密 不对。
扩展资料:
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有着明显的区别,外观设计注重的是设计人对一项产品的外观所作出的富于艺术性、具有美感的创造,但这种具有艺术性的创造,不是单纯的工艺品,它必须具有能够为产业上所应用的实用性。
外观设计专利实质上是保护美术思想的,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思想;虽然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与产品的形状有关,但两者的目的却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于使产品形状产生美感,而后者的目的在于使具有形态的产品能够解决某一技术问题。
例如一把雨伞,若它的形状、图案、色彩相当美观,那么应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如果雨伞的伞柄、伞骨、伞头结构设计精简合理,可以节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那么应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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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
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
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
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
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
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
料等。
所以,A. 发明 B. 实用新型 C. 外观设计 是对的。而:D. 技术秘密 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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