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期指定,通常指商标获得了国际注册后,该商标注册人又就同一商标申请指定有关缔约方给予商标保护。如,某公司于2002年5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获得了商标国际注册,该注册的申请中指定了缔约方甲对申请的商标予以保护。后来由于注册人产品出口扩大到多个国家,其中包括缔约方已和丙。这样,需要其国际注册商标在缔约方乙和丙得到保护。故在次年的12月,注册人就相同商标提出申请,指定缔约方乙和丙予以保护。此种指定常称为为“后期指定”。在性质上,后期指定申请等同于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其目的也是申请人期望其商标能够在后期指定申请中的被指定缔约方获得保护。
后期指定的申请人资格、国内的基础注册和基础申请与后期指定缔约方的关系等,基本上与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相同;但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及其类别可以有所不同。此处的不同是指缩小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或减少类别。
我国商标国际注册的注册人申请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后期指定的;应当填写法文申请书和中文申请书,并应当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提交法交申请。申请与《马德里议定书》有关的后期指定的,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提交申请,也可以由申请人直接向国际局提交申请。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提交申请的,应当填写并提交英文或法文申请书以及中文申请书,申请人直接向国际局提交申请的,仅填写并提交外文申请即可。无论是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提交申请,还是不通过商标局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理。
后期指定的英文申请表格为“MM4(E)”、法文为“MM4F(F)”,
申请人可以从国际局网站上下载。后期指定的中文申请书式由商标局提供。
商标局收到后期指定申请后,对其进行形式审查,但不作实质审查。其审查程序基本同于领土延伸申请的审查(包括费用的审查)。审查完毕后,商标局将申请寄交国际局。
国际局收到后期指定申请之后,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并在注册簿上登记,予以公告。此外,国际局向被后期指定的缔约方主管局寄送后期指定申请书。
由于后期指定申请等同于商标国际注册保护申请,这就决定了被后期指定的缔约方主管局将依据该缔约方的法律,对后期指定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审查程序基本上与对领土延伸申请的审查无异。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保护。由于国际局公告后期指定的申请,所以,被后期指定缔约方可以不再公告准予保护的商标,即使公告,申请人也无义务缴纳公告费。其他机构无权要求申请人在被后期指定的缔约方里公告其商标。如果经审查,认为后期指定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被后期指定缔约方主管局驳回申请,并书面通知国际局。驳回的时限根据被后期指定缔约方受《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约束情况而定。驳回日期始于后期指定申请书上的通知日期。国际局收到驳回通知书后,将该驳回通知书寄交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在驳回通知书注明的法定期内,向被后期指定缔约方的复审机关申请复审,或向司法机关起诉。申请复审或起诉的,一般需要委托代理人代理。
一、申请商标注册注意事项和要求 :
1、一个商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提供的每一类商品的申请为一份申请。每个商标在每个国家/地区的申请须填写《申请至国外注册商标委托函》一份;
2、提交申请注册商标的国内注册证副本或注册商标所有人出具的许可他人注册的授权书,未在国内注册的, 应另附说明,申明商标所有权及有关情况;
3、提交印制的商标图样25张(不超过8CM*8CM,不小于3CM*3CM)。在美国、加拿大、菲律宾、波多黎各申请商标注册每份申请还需附实用标签10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实用标签的,可以用商品或其外包装的照片代替但需突出商标部分;
4、申请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应采用国际通用术语具体列明并附准确英译文;
5、理商标事宜中需提交签署文件的,委托人应按要求签署,即由委托人本人或由委托单位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字,并加注册签字人职务及姓名的汉语拼音,寄往日本的委托,要求用楷书繁体字签署,如用草书简化字,则须加注相应的楷书繁体字。要求加盖公章的,应加盖公章。
二、其它注意事项及要求:
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和商标的转让、续展、异议、争议、侵权诉讼以及提交商标使用声明等注意事项和要求
1、办理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变更事宜时,委托人需提交由当地工商局或公证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名称/地址
变更证明。每份商标注册的变更申请需一份变更证明正本;
2、办理商标转让时,可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来函通知转让意向,并分别加盖公章;
3、办理商标续展时,注册人须于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前半年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并提供有关注册情况。一般情 况下,有关部门届时将尽可能提前通知注册人续展,但不承担由于万一没有通知或注册人没收到通知而产生的后果;
4、商标注册后必须按要求在注册国或地区使用。注册人应注意保留商标注册前后的使用证据。如含有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合同、发票、提单等和该商标在注册国(地区)的广告、宣传材料、样本等。须办理提交商标使用声明者,必须按声明书的有关要求填写并妥为签署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同时提供实用标签等有关使用证据;
5、办理商标异议、争议、侵权诉讼事宜时,委托人应详细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