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社保跟单位分开支付,想知道分别支付比例是多少。

2024-11-30 05:55:50
推荐回答(6个)
回答1:

  上海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
  沪府发〔2011〕34号
  三、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调整为:
  五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5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为3个月。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5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为3个月。
  http://www.gongshang120.com/showflfg.asp?cat_id=6&art_id=962

  【补充】:有了这个《通知》,就可以分别支付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社保支付) (单位支付)
  九级: 6个月 6个月
  十级: 3个月 3个月
  从这个《通知》看,其实就是各支付50%

回答2:

上海市自2011年7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以上2项有社保支付。
3、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3项有单位支付。(2010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

回答3:

参照工伤保险法
你说的这两块都是由用人单位来赔偿的
和社保是没有关系的。

回答4:

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

回答5:

医疗跟伤残是打包在一起的,是上海市统一规定的。
纵横法律网 丁龙律师

回答6:

申请劳动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