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审结。 2、如果有特殊情况,一次开庭不能审结的,法院也可以决定二次开庭审理。 3、简易程序中,没有当庭宣判的,可以再次开庭以宣告判决。这里的开庭宣告判决不是二次开庭审理。 《最高法院关于简易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