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是否能成为诉讼的有效证据
电子邮件(Electronic Mai1,简称E-mail)是通过Internet等网络,从终端机输入文字、图片或者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电子数据指的是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等,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等。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主要看其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颁布,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属于原件的,可以作为证据,电子邮件由公证处进行公证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可以作为证据,电子邮件由公证处进行公证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电子数据经司法取证中心认定后可以作为7中证据中的物证用,没有任何问题,证明力也没有任何问题,现在涉及网络攻击、网络赌-球的不都是以电子数据当证据啊。注意这个不是由公证处来做的。
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但证明力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