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港商有权凭规定的单据要求日商付款。本案日商在申述索赔理由时,认为该项买卖为CIF横滨交货,该港商就应负责将货物运到横滨,并保证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实际上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在CIF条件下,买方 “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承担货物灭失货损坏的一次风险”。也就是说,卖方对货物装上船舶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包括各种导致货物出现变质、泄露、损坏以及灭失等情形,是不负任何责任的。因此,CIF合同属于装运港象征性交货,而并非目的港实际交货。而本案中载货船只是在航行途中触雷沉没,理所当然此风险导致的损失应由买方承担,日商可以凭卖方转让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不得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2、依照本例情况,这项风险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1). 在CFR条件上,虽然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后,其风险已由卖方转移之买方。但这仅适用于正常情况下的CFR合同。
2). 在本例中,卖方所交货物品质严重违反合同,而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是卖方履约的主要义务。由于卖方交货的品质已严重违反合同,因而构成根本违约或重大违约。所以,买方有权主张退货或撤销合同。因此,此项风险虽已转移给买方,但因卖方根本违约,故此项风险又由买方返回给卖方负责。
3). 如果卖方的违约行为属于非根本性违约或者轻微违约,对于装运港交货的合同,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生了货物风险损失,那么买方仍对此项风险负责,买方只能按卖方违约的实际情况,依据合同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本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国际贸易中,无论作为交易的买方还是卖方,都要认清应尽责任,认真履约。如果任何一方发生了违约行为,对于正常情况下有关风险划分的界限,将产生不同的影响和后果。
发是多少稍等稍等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