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2、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三十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3、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证旅行证件。
4、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签注的有效期内前往,除定居的以外,应当按期返回。
扩展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诉讼事宜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参考资料:中国网-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